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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等印发关于鼓励本市燃煤机组脱硝减排的配套政策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发改能源(2012)008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本市燃煤机组脱硝减排的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鼓励本市燃煤机组脱硝减排的配套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抓紧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鼓励本市燃煤机组脱硝减排的配套政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关于鼓励本市燃煤机组脱硝减排的配套政策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十二五”期间本市将大力推进氮氧化物(NOX)减排工作。发电行业作为NOX减排的重点领域,其脱硝设施稳定运行对完成全市NOX减排目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支持本市发电企业做好脱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原则

  为充分发挥发电企业的积极性,有效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在国家脱硝电价政策的基础上,本市对发电企业给予一定配套政策支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引逼结合、建管并举的原则,做好本市发电企业脱硝工作。

  二、支持发电企业加快烟气脱硝工程建设

  1、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拟订《上海市“十二五”燃煤电厂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确定“十二五”总体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纳入全市电厂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的项目可列入市重大工程,市规土、环保、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在规划、环评、核准、报建审批等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

  3、市电力公司根据全市电厂脱硝工程实施方案,制订燃煤电厂检修计划,保证脱硝工程建设。

  4、在排污费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贴脱硝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另行制订。

  三、优化脱硝机组年度发电计划与调度

  5、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市环保局等进一步落实优化发电,对脱硝机组优先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鼓励脱硝机组多发电。

  6、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根据年度发电量计划做好电网运行优化工作,指导市电力公司加强电网的节能减排优化调度,满足脱硝工程运行需要。

  7、电网企业根据年度发电量计划安排好脱硝机组的运行,对同一电厂内既有脱硝机组也有未脱硝机组的,发电量要尽可能向脱硝机组倾斜。

  四、对机组脱硝减排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8、发电企业的脱硝成本应主要通过电价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将积极争取国家电价政策上的支持。

  9、根据发电企业减排贡献、减排成本等情况,本市对经环保部门核定的发电企业NOX减排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逐年核定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10、鉴于国家尚未明确脱硝电价政策,发电企业承担了的脱硝费用较高,2011年11-12月对SCR脱硝设施投运率高于70%、脱硝效率高于70%的减排量,按3万元/吨的标准予以补贴;2012年对SCR脱硝设施投运率高于70%、脱硝效率高于70%的减排量,暂按1万元/吨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脱硝电价政策等情况另行核定。

  11、为鼓励发电企业更好的发挥减排作用,拟对SCR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高于70%的超量减排部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12、市环保局进一步规范脱硝装置在线监测管理,强化考核。建立引逼结合机制,对脱硝电价出台前SCR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低于50%的、脱硝电价出台后SCR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低于70%的机组,一律不给予脱硝减排政策。

  本配套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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