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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等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发改环资(2011)13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审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能评审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在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权限范围内,遵照本办法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负责受理节能评审机构的申报,组建本市节能评审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日常维护和管理。

  有关节能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节能审查机关的委托,按要求完成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机构申报条件]

  节能评审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提前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负责集中受理申报和资格审查。申报节能评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甲级工程咨询单位,或已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或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非企业法人开办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三)近三年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咨询工作业绩不少于50项,其中开展工业项目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或非工业项目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节能评审或能源审计等工作业绩不少于10项;

  (四)具有节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五)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5年以上;

  (六)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评审机构的评审和公布]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规模、业绩、能力及技术力量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取并提出节能评审机构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评审机构的确定]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时,由节能审查机关在公布的节能评审机构名单中确定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机构,下达节能评审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事项、评审方式和要求、评审时限、评审费用等。

  第八条[节能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建市节能评审专家库。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入库专家的资格审定、专家库建设、专业设置、专家信息输入和更新维护以及专家评审效果评价等。

  (一)进入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且能胜任节能咨询评审工作;

  2、具有5年以上节能相关工作经验且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入库专家的基本要求

  1、以个人身份参与节能评审活动;

  2、坚持诚信、公正、敬业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评审意见;

  3、遵守保密规定,对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守。

  (三)入库专家的更新及退出

  专家库由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评审要求对入库专家进行补充和更新。由于健康、年龄、能力、个人意愿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节能评审工作的专家,经确认后,将予以调整退出。

  (四)专家库的使用

  1、专家库对节能审查机关和节能评审机构开放;

  2、节能评审机构应从专家库中选取对口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与节能评审工作;

  3、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其节能评审专家选取数量不应少于5人,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其节能评审专家选取数量不应少于3人。专家的专业领域应涵盖节能评估文件所涉及的主要专业领域;

  4、不得选取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九条[节能评审]

  节能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节能评审委托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书的约定,根据项目类别从全市统一的节能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节能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节能评审机构应按节能评审委托书中确定的要求和时限,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节能评审意见。

  第十条[节能评审费用支付]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节能评审机构的管理]

  节能评审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根据节能审查机关的反馈意见和节能评审意见质量等,对节能评审机构进行定期考核,适时调整节能评审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监管与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对节能评审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检查核实,依法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节能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节能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经查实,除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以外,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节能评审工作,并从节能评审机构名单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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