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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等印发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发改价检(2011)010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工商分局、各商品交易市场: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制定和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是贯彻落实《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巩固2011年上海市“平安市场”创建工作成效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行为,促进公开、公平与合法的市场竞争,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深化“平安市场”创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物价局、各工商分局、各商品交易市场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各区(县)物价局、各工商分局要加强联系,密切沟通,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通过联合执法、市场巡查等方式,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督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规范行为。

  三、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各区(县)物价局、各工商分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模式商品交易市场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要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监管制度,探索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措施。在涉及民生的、社会反响较大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循序渐进,力争在农贸市场取得重点突破。

  各区(县)物价局、各工商分局、各商品交易市场在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明码标价行为,巩固2011年上海市“平安市场”创建工作成效,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公开标示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

  二、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引导场内经营者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风尚和商业道德。

  三、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循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市场内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价格制度,定期组织督查场内经营者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整改,并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通报。

  四、场内经营者应根据经营成本、供求和竞争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倡导以明码实价方式销售(使用明码实价标签),凡以明码议价方式销售(使用明码议价标签),应合理制定参考价格,防止虚高标价。

  五、从事商品零售的场内经营者应标明零售价格;从事批发的经营者应标明批发价格。

  六、销售主副食品的场内经营者,应使用标价签或者价目表标明主要品种的销售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标明产地的,应保留表明产地来源的相关材料。

  七、销售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公示品牌授权销售的相关材料。

  八、销售进口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标明原产地,并保留相关材料以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查证。

  九、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按规定明确标示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以及代收代缴的费用名称和标准,并在场内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市场经营管理者要督促场内经营者严格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在场内销售塑料袋,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十一、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统一、规范的商品价格标示牌,向场内经营者提供,并指导经营者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十二、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在市场醒目位置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标示场内所售主要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和参考价格等,便于消费者了解市场行情,促进公平竞争。

  十三、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开展促销优惠活动时,应明示促销原因、方式、幅度、范围、期限、规则及相关限制性条件,不得使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欺骗和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十四、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十五、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检查,依法查处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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