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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充分发挥乡镇监督管理支农资金作用的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关于转发《关于充分发挥乡镇监督管理支农资金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浦东、金山、松江、奉贤、崇明、青浦、宝山、嘉定、闵行、普陀、闸北、杨浦、长宁、徐汇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乡镇监督管理支农资金作用的意见》(财办农〔2011〕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充分发挥乡镇监督管理支农资金作用的意见

财办农[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管作用,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支农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党组提出的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乡镇财政在支农资金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各级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大幅度增加,有力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由于监督管理薄弱,导致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加强支农资金监督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加强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是各级财政的共同责任。乡镇财政直接服务农业、面对农民、贴近农村,具有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在支农资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到位,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各级财政要充分认识乡镇财政的特殊地位和肩负的重要使命,赋予并完善乡镇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职能,积极创造条件,着力健全机制,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支农资金能力。

  二、明确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的主要任务

  乡镇财政应将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项支农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对发放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和在乡镇范围内实施的支农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一)严格加强补贴到户资金的审核监管。一是对于当前直接通过乡镇财政进行发放的补贴资金,如农作物良种补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等,乡镇财政要积极会同乡镇有关单位、村级组织,通过实地核实、入户调查、验看资料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的事前数据审核,避免虚报、冒领等。要建立完善农民补贴数据库,将符合条件的各项直接补贴资金,尽量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要加强事后监督,不定期开展抽查。二是对于由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如农机购置补贴、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中的补助资金等,乡镇财政应加强与上级财政和本级有关站所、单位的沟通衔接,要积极参与各项补贴数据的统计、审核,主动对补贴农户进行回访,及时了解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掌握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积极开展支农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管。对于在乡镇区域内实施的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农项目,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监理、竣工验收以及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同时,要切实抓住项目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一是在项目申报阶段,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考查、规划编制和可行性论证,避免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以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等情况的发生。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抽查或巡查,对工程管理、建设进度、建设质量以及财务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察看。三是在项目竣工验收时,配合有关单位严格做好验收、结算、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四是在信息反馈上,要及时将支农项目监管、抽查或巡查发现的有关情况,以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扎实做好支农资金监管基础工作。对于补贴资金,乡镇财政要会同各有关站所和单位,认真做好各项补贴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对于项目资金,要建立完善乡镇范围内的支农项目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此外,要通过入户访问、发放问卷、开展统计、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农民群众的普遍心声,提出完善支农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四)切实加强支农政策的宣传公开。乡镇财政要加大支农资金的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村级公示的要求,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将每项补贴的有关情况,包括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金额等进行公开公示。对于项目资金,要督促项目单位将项目名称、批复、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此外,乡镇财政要通过发放宣传册、制作宣传板报等各种便于群众接触、了解的形式,宣传国家对农民的补贴补助政策,全面、准确地公开政策内容。

  三、统筹推进乡镇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工作

  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的职责,制定并落实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的各项配套措施,为乡镇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创造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乡镇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快制度建设。各地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的职责。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在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乡镇财政监管的环节和具体要求,为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提供制度依据。

  (二)加强指导督促。各地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指导。要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县级负责、乡镇实施的支农资金或项目,委托乡镇财政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监管的日常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支农资金监管。

  (三)做好信息传递。县级财政应密切联系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把上级财政或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文件、制度办法等转发、抄送乡镇财政,要及时将县级有关部门掌握的补贴资金、项目资金等信息通报和传达给乡镇财政,以便其开展监管工作。

  (四)注重能力建设。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乡镇财政建设支持力度,保障必要工作经费,逐步改善用房、交通、设备等基本办公条件。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加快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县乡联通的支农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及时总结提高。各级财政要及时总结乡镇财政监督管理支农资金的经验、做法,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加快形成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的长效机制。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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