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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发改法(2011)011号

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系统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我们结合本市发展改革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已经市发展改革委第22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对本市更好地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系统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使市发展改革系统干部职工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委系统依法行政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为实现本市“四个率先”,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上海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

  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五五”普法期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严格贯彻国家和上海市的“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完成了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所制定的各项工作,广大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立法工作不断加快,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和行政执法机制更加健全,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新的突破,为顺利推进发展改革各项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2011-2015年,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对本市更好地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和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要求,结合本市发展改革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普法与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普法与立法、执法工作相结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为实现本市“四个率先”,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当前,市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立法或者配套制度存在缺位,依法行政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要解决这些问题,全委系统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实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使本市发展改革系统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全面推动发展改革系统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具体目标是:

  1、处级以上干部学法、用法、守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发挥带头学法作用,进一步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法治理论水平显著提高,对发展改革法制建设的重视达到新的高度,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能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在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

  2、广大机关干部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加强。广大干部能够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掌握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正当意识、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

  3、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推进。与业务相关的立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实现发展改革主要职能有法可依、配套规则完备;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完善,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做到案结事了;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全面形成。

  4、本市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与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得到广泛、及时的宣传普及并顺利贯彻实施;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的宣传报道,社会公众对本市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认知度、满意度进一步提高,能够理解和支持出台的政策措施。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相结合。紧紧围绕贯彻实施上海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立足全市发展改革中心工作,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合理安排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推进发展改革各项工作,确保“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作用。

  2、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加强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点岗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新进机关公务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宣传工作,明确普法重点内容,实施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普法方式,强化对法制学习培训效果的检查考核,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各方面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现实需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创新工作内容,进一步整合相关教育资源和平台,形成合力,不断增强普法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4、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将法治理念渗透到具体工作中,把普法工作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息公开以及制度建设等紧密结合,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社会经济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中,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支持。

  5、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突出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积极开展覆盖广、影响大、受欢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系统上下联动、左右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法制学习培训。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重点学习并熟练掌握与发展改革工作紧密联系的专业法律文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学习,坚持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及时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组织学****家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读本。

  (二)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工作。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点岗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新进机关公务员是“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法制培训的重点对象,确保每年以党组名义进行2次法制讲座,积极选派领导干部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学习班。试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并坚持每年开展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注重对公务员录用的法律知识测试,并加强对新进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

  (三)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提高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机关内部法制宣传,推动观念、职能、作风“三个转变”,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结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力宣传机关学法用法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激励作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切实加强机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广大干部积极参加或者开展相关法制征文、书画、新闻、摄影征集等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干部创作,弘扬法治精神。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继续加强发展改革委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审议之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加快推进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深入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要结合发展改革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前瞻性研究,研究编制本市发展改革系统中长期立法规划。结合每年发展改革重点工作,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重点在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发展、投资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调研,争取立法工作有新的突破,为本市发展改革工作提供法律支撑。适时修改和清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同时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六)继续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强化程序意识,完善行政执法流程,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本市投资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积极探索网上审批工作,编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适时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探索试行委机关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制度,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认真做好行政纠纷处理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加大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使案件处理成为宣传政策法规、改进工作、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大案件反馈力度,促进依法行政。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八)加强对区县及系统单位的指导。继续加强对区(县)发展改革委的法制宣传教育,依托区县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区县投资科长例会、区县价格工作例会等平台,加强对区(县)发展改革委领导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培训,重点做好在投资管理、价格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区(县)发展改革委依法行政水平。继续做好对系统单位普法工作的引导和监督力度,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九)加强法制宣传手段和宣传阵地建设。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进一步创新普法形式和手段,充分运用网络、微博、论坛、视频等新兴媒体,同时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作用,及时传播有关法律动态、普法新闻、专家访谈等内容。进一步发挥发展改革委政府门户网站作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新闻宣传发布工作,及时发布有关社会热点、百姓关心的信息。强化“12358”价格举报热线作用,向广大群众做好价格法制宣传。在委内网上建立“六五”普法栏目,为机关干部学法提供便捷途径。

  (十)积极完善普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继续完善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以及领导干部法制专题研修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考核。继续落实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完善公务员学法用法以及考试、考核制度,保证公务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制培训。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以及执法情况考核制度。完善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系统各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机构,将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具体安排、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考核、验收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系统各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法制部门建设,充实法制宣传教育干部队伍,明确一名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六五”普法的相关工作。要鼓励行政执法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充分发挥特约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专家学者的作用,努力建立一支由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业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律专家学者组成的法制研究和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3、确保普法工作经费到位。系统各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安排落实普法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要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投入不低于“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的水平,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4、健全监督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考核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要制定本市“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激励办法,加强对委系统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年度和阶段性的督促检查,适时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积极性,激发系统各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法制宣传工作人员工作热情。

  5、加强交流与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法宣办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等,加强与横向部门的交流。组织系统单位的交流与学习,充分利用法制宣传联络员会议制度,一方面加强对法宣干部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另一方面交流经验,学习先进,查找问题,改进工作。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市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5年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至9月,完成上海市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编制工作,成立市发展改革委“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做好系统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六五”普法的宣传、组织发动等工作。2011年底前,系统各单位和区(县)发展改革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完成本区(县)发展改革委的“六五”普法规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5年。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本市发展改革系统各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编制年度普法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逐项落实,年终形成普法工作总结并做好台账工作,在年底前要将本部门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安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

  2013年,将开展委系统“六五”普法中期考核和表彰工作。根据国家展改革委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人员对系统各单位、区(县)发展改革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并评选表彰“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先进。

  3、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本市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普法验收标准和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六五”普法的总结验收、表彰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推选参加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审计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档案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信访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五、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煤炭法》

  《电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价格法》

  《反垄断法》

  《预算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公司法》

  《证券法》

  《招标投标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

  《社会保险法》

  《就业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防动员法》

  《标准化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放战略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价格监测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证据规定》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本市法律文件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次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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