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督〔2011〕2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团区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点面结合、市区联动为工作原则,以提升本市少先队工作水平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制度、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为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进步营造良好氛围。
二、内容与指标
按照团市委、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少先队工作的意见》(沪团委联〔2007〕1号),结合团市委、市教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团委联〔2011〕2号)文件要求,本市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为:
(一)制度建设
1.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
2.建立和健全区、县少工委各项工作制度。
(二)队伍建设
1.区县少先队少年部长、总辅导员和教研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
2.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
(三)基层建设
1.建设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大、中、小队集体;
2.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
3.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
4.特色工作。
三、工作要求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对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少先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和督导;第二阶段,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组成督导组,对区县少先队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抽查,或结合综合性督导和其他督导活动一并进行。
2.各区县要把加强少先队工作与推动学校素质教育工作相结合,把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与区县常规督导工作相结合,把少先队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与学校发展性督导指标相结合,确立少先队工作在学校教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保证少先队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工作条件有保障,进一步提升区域少先队工作整体水平。
3.各区县要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组织区域内学校开展少先队工作的自查,并对部分学校开展随访督导,随访督导学校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20%。
4.各区县要认真总结本区域少先队组织相关制度建设,少先队工作队伍的培养、选拔、聘任和管理,少先队阵地建设和少先队活动开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与经验,形成《区县对少先队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的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联系人:陈建青;电话:23117072;邮箱:dds@shec.edu.cn。
5.市有关部门将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市对区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督政工作范围,并于2011年11月中旬起,抽取4—6个区县,对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附件:上海市区(县)少先队工作督导评估指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