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科委等停止执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科合〔2011〕33号

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26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20日起停止执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9〕012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