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关发(2011)4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与《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有效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本市建立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制度。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配备不少于两名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负责受理、调处本辖区内发生的集体协商争议。现将《上海市集体合同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中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