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工商局关于在商品零售场所开展“限塑”专项行动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商品零售场所尤其是集贸市场执行“限塑令”的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7月至8月在全市商品零售场所集中开展“限塑”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良好“限塑”氛围

  各分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次“限塑”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继续加大在商品零售场所特别是集贸市场的宣传力度,通过电子展板、公告栏、横幅等多种形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合理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要及时走访辖区各个集贸市场,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要引导消费者树立环保消费理念,形成自觉行动。

  二、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开办单位“限塑”责任

  各分局要进一步明确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的管理责任,尤其要督促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并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关于严格执行“限塑令”的承诺书,明确违约责任。为确保********的塑料购物袋进货渠道合法,各分局要依法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或窗口),实行塑料购物袋的统一采购、销售。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各分局要把此次“限塑”专项行动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巡查力度,严格执法检查,探索长效监管机制。要严厉处罚违反规定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特别是对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集贸市场,要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市场开办单位。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教育一批。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四、结合“平安市场”、“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切实提高“限塑令”执行效果

  各分局要充分结合2011年上海市“平安市场”创建工作和国家工商总局“诚信市场”创建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此次“限塑”专项行动。要把严格执行“限塑令”作为“平安市场”和“诚信市场”创建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照有关创建标准,指导集贸市场做好“限塑”工作。对“限塑令”执行好的集贸市场,各分局要积极推广,发挥示范效应,全面提高辖区“限塑令”的执行效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限塑”专项行动,要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牵头下,加强与商务、价格、质量技监等部门的联系,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限塑”工作。

  (二)各分局要强化对商品零售场所“限塑”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限塑”专项行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最严的监管、最严的处罚”的要求,全面落实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三)各分局要认真总结此次“限塑”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于8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及《商品零售场所“限塑”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报送市局市场处(联系人:谢雷)。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市局市场处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7月29日

附件

商品零售场所“限塑”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项目 单位 数量(本次专项行动) 数量(三年累计) 发布的专项检查通知 份     发放的宣传单 份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 个     其中:检查集贸市场 个     检查经营户 户     查处无照经营 户     查处生产黑窝点 个     查处超薄塑料购物袋 万个     查处案件数 个     货值金额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