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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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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农[2011]3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市农场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会计核算,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发〔20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发[2011]15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会计核算,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工程管护基金”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类会计科目中增设“工程管护基金”(第361号科目)一级科目,该科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

  一、计提工程管护资金时的会计核算

  县级财政部门计提工程管护资金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工程管护基金”科目,贷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

  二、工程管护资金报账时的会计核算

  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借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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