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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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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农[2011]4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市农场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发〔2011〕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发[2011]23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使用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项目管理费的具体支出内容

  县级农发机构(机构分设的地区含县级财政部门,实施部门项目的地区含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下同)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一)交通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所用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二)差旅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三)会议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或工程招标时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包括房租费、伙食补助费、资料印刷费等。

  (四)培训费。用于县级农发机构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培训时发生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支出。

  (五)项目及工程招标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工程招标时发生的招标公告费、招标代理费、评标费、资料费、公证费等支出。

  (六)资金和项目公示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用标志牌(栏)的制作安装费、新闻媒体公示费等支出。

  (七)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费或委托编制费支出。

  二、规范项目管理费使用的有关要求

  (一)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县级农发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计提项目管理费。计提的项目管理费可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账户与事业费分账核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管理费,不得超范围列支。

  (二)严格报账凭证管理。项目管理费报账时,除提供原始凭证等报账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等日常管理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确保报账凭证的完整性。

  (三)严格报账审核。项目管理费报账时,要按照报账审核程序,严格审核报账凭证是否完备、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费用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对于报账资料不全、报账事项不明确或支出明显不合理的费用,不予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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