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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开展2011年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法〔2011〕1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教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委2011年法制工作要点,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各区县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客观评价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状,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民办非学历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的体制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努力提高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在自查的基础上,抽查若干区县教育局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抽查的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时间

  7-9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

  10-11月,市教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联合抽查若干区县。

  12月,总结检查情况,将自查、抽查的基本情况反馈至各区县。

  四、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情况。

  (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1.行政审批情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和终止的审批,校长核准的情况。

  2.办学许可管理情况。对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情况及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后收回办学许可证及公告情况。

  3.行政备案情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章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备案的情况。

  4.行政监察情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使用和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情况。

  5.督导和评估情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督导情况,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机构评估情况。

  6.行政处罚情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违法办学的处罚情况,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处罚情况。

  7.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因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情况。

  对以上问题进行检查时,要着重围绕三方面内容展开:一是行为方面,在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数量、特点以及相关的复议、诉讼情况。二是方法方面,在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度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采取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等。三是制度方面,建立健全了哪些配套制度,实施情况如何。

  (三)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1.现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有关规定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2.本区县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方面的问题。

  5.解决上述问题的意见建议。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次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书面自查报告要如实反映贯彻执行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有关规定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3.讲究实效,严格规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本次检查,认真分析本区县在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法办学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人:张慧红;联系电话:23116781;传真:2311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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