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教委关于做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职〔2011〕1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加快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2011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招生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现将做好专业奖励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从上海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出发,通过实施专业奖励办法,鼓励本市初中毕业生报考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的中职校专业,满足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2.通过实施专业奖励,吸引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中职校,提高中职校生源质量,同时,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毕业生学习职业教育,帮助学生早日为社会作贡献;

  3.通过实施专业奖励,逐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范围,体现党和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推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实现更高层次均衡化办学。

  二、实施学校与专业范围

  (一)上海经济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

  (二)经过“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评估验收合格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三)相关专业基础条件较好、专业设置稳定、连续招生三年以上,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就业率95%以上。

  (四)根据2011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以及相关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市场需求状况等,确定学校享受专业奖励的人数。

  (五)2011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内的植物保护、园林技术、园林绿化、动物医学等4个涉农专业,列入今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教育范围,不再列入专业奖励范围。

  三、对象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凡报考列入本市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专业奖励范围的招生学校、专业,并被录取的本市户籍和在沪报考并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二)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荐生”计划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在专业奖励人数范围内,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纳入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计划,被奖励专业录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专业奖励政策(有关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已先期下达)。

  (三)奖励标准:列入专业奖励专业目录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新生,每人每学年按3000元奖励,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新生,每人每学年按1600元奖励。

  四、工作安排

  (一)各招生学校应建立相关领导及工作机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专业奖励工作。

  (二)符合专业奖励条件的新生开学报到后第二周,填写《2011年第 学期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附件2),送交班主任和教务等有关部门确认。

  (三)按照有关规定,学校负责对申请专业奖励的学生进行逐一审核,并于2011年9月下旬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正式公布本学期享受专业奖励政策的学生名单,由校长签字后,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08〕32号)要求上报。

  各区县教育部门及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各学校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专业奖励实施工作,制定相关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并在招生录取前予以公布。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与市教委职教处联系,联系人:张福顺;联系电话:23116722。

  附件:1.2011年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招生目录

  2.2011年第 学期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