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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价管(2011)008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要求,现将本市适当调整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分钱,其他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分钱。有关燃煤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

  二、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燃机电厂上网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其中,从201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燃机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提高3.6分钱的标准进行结算;从2010年12月1日起,燃机电厂上网电度电价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445元。

  三、市电力公司和有关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确保本次调价的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各有关电力企业也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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