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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高法[2007]6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有关业务庭: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期限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逐渐成为一些当事人用来拖延诉讼的手段。为有效制约滥用权利的现象,规范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总的原则是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及时移送。
  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适用简易程序。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关职权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对象及效力

  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山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裁定书中只需列明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
  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三、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期限

  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町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证据需要鉴定的,经庭长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宙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

  需要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陈志群律师分析:

  对于需要利用管辖权异议达到赢取更多准备时间的官司,按照上海高院这个文件的规定,如果异议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则该程序最少可延长的时间为12天(一审1天、上诉期10天、二审1天,不计算法律文书送达以及移送卷宗的时间)合计12天,最多可延长到时间为28天以上(一审5天,送达裁定书1天、上诉期10天、一审法院移送案卷5天、二审3天、二审裁定送达一审法院1天、一审重新开庭提前3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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