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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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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2件,其中有关农业投入和投资立法的4件,有关粮食生产流通立法的2件,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立法的2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农业环境保护及长江三峡立法的各1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于1998年5月18日,召开专门会议,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研究,并将议案交有关部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0月26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议制定农业投入法、农业投资法的议案。陕西代表团党磊等32名代表、天津代表团崔士光、何荣林等30名代表、安徽代表团建议制定《农业投入法》(第23号、277号、828号议案),广西代表团岑鸿平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投资法》(第249号议案)。议案提出,为了稳定农业投入政策,调整农业投入份额和结构,克服对农业投入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规范政府部门对农业投入的行为,有必要用立法的形式建立正常稳定的农业投入机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1989年,农业部、原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即开始着手《农业投资法》的起草工作。1995年,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又改为《农业资金投入法》,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由于该法的调整范围广,涉及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立法工作难度较大。九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成立后,即研究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后经反复研究商定,将农业资金投入的立法内容在修改《农业法》时一并加以考虑。《农业法》的修改拟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关于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法的议案。四川代表团杨如兰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粮食生产法》(第182号议案),河南代表团李斌等34名代表建议制定《粮食流通法》(第530号议案)。议案提出,当前粮食生产、流通领域存在许多问题,粮食市场立法滞后,亟需立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粮食生产、流通的管理,应当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为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法律十分必要。目前,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正在全面实施,议案所提的主要问题在方案中已有所规定。由于新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一个过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在实施改革方案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开展立法研究工作。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意见。

  三、关于制定农业机械管理法的议案。四川代表团黄永光等32名代表、江苏代表团姜哲等32名代表分别建议制定《农业机械管理法》(第388号、462号议案)。议案提出,目前农机化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生产、流通比较混乱、质量问题严重;无证驾驶、操作现象比较普遍,事故较多;科研开发、推广滞后等,需要加强立法。农业部提出,农业部自1986年开始《农业机械化法》的起草工作,后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改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并于1994年形成第一稿。近年来又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反复修改,但仍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建议先制定条例,施行一段时间以后,如比较成熟再制定法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农业部的意见。

  四、陕西代表团李殿荣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法》(第732号议案)。议案提出,目前,农村有些地方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现象还相当严重,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农业部提出,国务院对农民负担立法非常重视,1991年颁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条例》。1996年,农业部与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法》,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农民权益保护法》拟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问题将在此法中一并考虑。

  五、陕西代表团李殿荣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第733号议案)。议案提出,目前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比较严重,收支不清,问题十分突出,亟须加强立法。农业部提出,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面,199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近年来,农业部还多次与国家审计署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目前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理论和立法程序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很有必要,建议农业部与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有关通知和农业部有关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对现行的法规加以修改完善,先制定条例试行。

  六、安徽代表团赵颍南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环境保护法》(第683号议案)。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严重污染农业环境,并最终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的安全性。目前,有关法律虽有一些规定,但由于农业环境保护面大,涉及部门多,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我国农业环境受非农产业及农业生产自身污染已很严重,必须高度重视。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起草《生态保护法》,并考虑规范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问题十分重要,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有关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抓紧进行深入研究。

  七、江西代表团王明善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三峡法》或《长江法》(第628号议案)。议案提出,三峡工程即将建成,运行波及面广,对生态环境等会产生很大影响。为防患于未然,应责成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法律,做到依法治水、治江。水利部提出,制定《三峡法》或《长江法》涉及范围广,问题复杂,将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如何立法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对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进行立法是必要的,但需要进行统盘考虑,明确与《水法》的关系。建议水利部组织力量抓紧进行立法前的调研论证。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19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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