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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解读: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编辑:陈志群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08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发布,《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站邀请专家律师对该《办法》进行必要的解读,以供公众参考:

  一、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房产证不一致以登记簿为准

  首次出现在房屋登记中的“登记簿”,使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而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这就表明,登记簿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高于房产证,查询登记簿获得的信息比对方的房产证更具有公信力。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集土”房屋产权登记有章可循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专章的形式,把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纳入了调整范围。《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二、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这一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保护商品房买卖中买方合法权益的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则对预告登记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其他人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伪造材料骗取的房屋登记将被撤销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四、农民也能拿到房产证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办理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都可以申请房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后,买卖或者转让产权,必须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还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作者:陈志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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