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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许霆案:刑事盗窃犯罪还是民事不当得利?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案件回放:

  案发: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用ATM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用同样手段反复取款多次,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侦破: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潜逃一年的许霆,将17.5万元赃款挥霍一空,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审判:广州天河区法院认定郭安山构成盗窃罪,考虑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广州市中院判决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律师点评:

  许霆案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目前比较“权威”的说法:许霆案定性为盗窃罪,但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于法定刑以下量刑。

  对盗窃罪的定性,笔者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首先,多取款的原因是ATM机程序出错,银行由于自己的错误多支付给许霆一定数额的现金,这实际上是一种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银行采用民法救济途径要求返还钱款。

  其次,如果许霆在银行交涉之后仍拒绝返还,此时则涉嫌犯罪,可依照刑法中的侵占罪定罪量刑,而不是盗窃罪。

  最后,许霆案定性为盗窃,假如ATM机器由于程序出错少给用户钱款且数额较大,那么是否可以给银行行为也定性为盗窃?也许有人说机器不是人,不能定罪。那如果是银行营业员由于故意少给用户钱款且数额较大,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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