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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

编辑: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每到年终岁末,国家都会强调要保障每一位农民工都能顺利的拿到务工工资,尽管如此,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闻仍是屡见不鲜,那么,农民工的工资该如何支付呢?

 

要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支付工资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几个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时,也可能出现违法分包的个人或者组织等。对于普通农民工来说,直到工程结束,可能都不一定了解建设工程中有关各方的情况,更多的是向雇佣自己的工头讨要工资。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由该条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为分包单位,在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形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另行向分包单位追偿。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情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当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行为时,上述几个主体是否应当就拖欠民工工资一事承担责任?

 

 1、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此种情形下,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是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三是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清偿农民工资。

 

但是,如果是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等,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无须支付工资,因工程已经进行发包,农民工即便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亦与建设单位无涉。从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种情形来看,建设单位实际上是只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2、总承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农民工系分包单位招聘,可能并不知道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而总承包单位亦不了解分包单位用工情况。农民工与总承包单位无形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合意。但是如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总承包单位应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考虑到总承包单位自身存在过错,二是考虑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义务。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助于督促总承包单位积极履职,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从而规范市场运行。

 

3、分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分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在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下,更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各方主体应规范操作,如此才能够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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