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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案件的强制执行

编辑: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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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我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我每月探视女儿一次接送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由女方负责接送。男方坚持不让我看女儿,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

陈志群律师答:男方的行为属于故意妨碍生效判决的执行,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这个强制措施不可以是强制性地把孩子带出来,而是对男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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