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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编辑: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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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文:

  劳动报报讯 两个昔日好友为了债务闹上法庭,一个说借了8500元,另一个说只欠6300元。日前,原告小徐因提供QQ聊天记录是复制打印件而未获浦东新区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63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小徐诉称,自己和小袁曾是同学,毕业后,两人又成了同事。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小袁因经济困难先后几次向小徐借了6300元,每次都出具借条,分别约定于2006年6月、2007年1月归还借款。不久,小徐离开公司,小袁又以同样的理由向他口头借款,先后共计2200元。借款到期后,小徐几次三番地当面或通过QQ等网上聊天工具向小袁催讨,但都没有结果。

  法庭上小徐拿出了自己和小袁在网上聊天记录的打印件,记录显示2007年2月16日,小徐和小袁在网上用各自的网名聊天,其中有“等你还钱啊”“下月一定还”“8500元”“恩”等对话。小徐认为,小袁只还了自己5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小袁归还其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小袁只承认向小徐借了6300元,并不认可小徐所说的“口头借款2200元”。她认为,聊天记录“缺乏真实性”,虽然小徐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上网名是她本人的网名,但这并不能证明当时聊天的就是其本人,而且这份聊天记录是“经修改过的”。

  法院认为,根据小袁出具给小徐的三张借条,可以确认小袁借款6300元的事实。至于口头借款2200元之说,由于小徐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是从其本人电脑上复制的打印件,并非原件,而硬盘数据的可修改性决定了小徐还必须证明该聊天记录的整体性,但小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聊天记录这一证据不予采信。

律师点评:

  上述新闻涉及借款案的争议焦点在于: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陈志群律师认为,正如新闻中法院提到的“电脑中直接获取的QQ聊天记录具有可修改性”,因此仅凭这样的证据是无法证明事实的。那么是否有其他补救措施?陈志群律师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以采用:一、在聊天当时由公证机关将聊天以及保存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公证;二、可由腾讯公司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

(作者:陈志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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