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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 本案中,林某某认为定金为100000元。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潘某某认为定金仅为20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某交付给中介的80000元是否是定金? 陈志群律师认为,林某某与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潘某某亦在该协议上签字,接受了该协议中所述的买卖条件。林某某因潘某某拒绝与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某支付其违约定金100000元。潘某某主张《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立约定金协议,故其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款是对立约定金的明确规定。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因此,立约定金是为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它是独立的,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据此,林某某交付给中介的80000元未经潘某某签收而未转化为定金。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20000元为定金,而80000元并未转化为定金。同时,由于潘某某已经退回定金20000元。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某给付林某某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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