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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某某认为其在合同上签名时未看清房价,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采取了欺骗的方法,同时未告知房屋的实际情况,没有履行诚信义务,不应取得中介费。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发表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支付给王某某的中介费是否等于履行了支付居间报酬义务? 陈志群律师认为,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张某某、王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其经营条件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真实的房产信息,并撮合买卖双方最终完成了房屋买卖之商业交易行为,故张某某、王某某应按约分别向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房价1%的中介代理费。虽张某某提出其已将中介费支付给王某某,但该支付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没有证据表明王某某已将该费用交付给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故张某某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了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张某某和王某某支付居间劳动报酬各5000元,合计1000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陈志群律师友好提示,针对上海目前市场二手房市场出现各类居间纠纷,虽然某些房产中介存在一些不诚信行为,但由于缺乏有效证据,往往会直接导致人民法院作出比较倾向房产中介方的判决。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