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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在加拿大注册一家公司名为加拿大A公司,李某占有股份比例100%。该公司于2004年7月被解散。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和上海C公司都否认王某对上海C公司的投资行为。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实际投资,李某与上海C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投资回报? 陈志群律师认为,2002年3月15日,李某、王某及董某三人签订的《上海C公司股本变更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对李某等三人有法律约束力。有此协议可以确定王某为上海C公司的隐名股东。同时,2003年1月28日,上海C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亦合法有效,对全体董事和上海C公司有法律约束力,该决议中关于“对王某进行投资回报”的内容也验证了了王某对上海C公司有实际的投资。因此,陈志群律师认为王某要求李某和上海C公司支付投资回报,于法有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审判情况: 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作者:陈志群律师)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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