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经典案例 >> 正文

孤老自书遗嘱,并由律师见证,法院确认有效

编辑:佚名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孤老生前立遗嘱将其房产份额赠与保姆,而该遗赠行为却不被两位远房小辈认可,孤老的保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孤老房产遗赠。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浦东新区蓝村路一套103室房屋中属被继承人陆老太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保姆孔阿姨所有。

  案情简介:现年46岁的孔阿姨,来自河南农村,从2004年12月起,她就在陆老太身边当保姆。陆老太是位离休干部,未曾结婚生育,其父母也早已过世。今年1月27日,享年88岁的陆老太在一家医院病故。陆老太生前居住的一套位于浦东新区蓝村路某号103室房屋为陆老太与陈氏姐妹共同共有,而陈氏姐妹为陆老太同父异母姐姐之子陈先生的女儿。然而,2008年8月20日,陆老太自书遗书一份,把保姆孔阿姨认作孙女,载明:“……只要是我的东西全部由我孙女孔某某来继承……”。同时,自书遗书也得到了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现陆老太去世后,陈氏姐妹不同意执行遗书,经陆老太生前所在单位调解未果,孔阿姨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孔阿姨提供陆老太的遗书,有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见证律师证言等佐证,足以证明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过程中,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故法院确认陆老太的自书遗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立遗书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故陈氏姐妹要求对陆老太遗书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本案中,陆老太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以遗赠方式赠予孔阿姨,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并无不当。孔阿姨在陆老太过世后即有效主张接受遗赠,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孔阿姨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志群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遗嘱的有效性是遗嘱继承是否成立的关键。作为律师,在日常遗嘱见证中,我们往往要求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遗嘱全文,除非本人已无执笔能力才会采用代书遗嘱。在立遗嘱过程中,我们一般会制作现场笔录,并出具律师见证书。其中,我们会要求在场人员都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见证过程属实。上述案例中,法院之所以会不采纳笔迹鉴定的申请,正是因为见证律师在见证时做了见证笔录等文件,足以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