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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编辑:海商法律… 来源:国际贸易律师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06-19
 【生效日期】2005-06-20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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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注:若看不清,可点击查看大图。

  附件2                    注:若看不清,可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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