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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合同到期仍用代理商标做招牌构成侵权

编辑:孙燕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原来曾是某知名油漆的正式授权的代理商,但代理合同期满后,因为还有货物未卖完,继续使用“立邦漆”商标店面招牌和广告招牌,即被“立邦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日,浙江省乐清市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化解矛盾。
  周某,是乐清虹桥一装饰城的业主,他曾经是该知名油漆授权的代理商,并开了一家专卖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使用了该品牌广告、店堂背景等。2011年底,合同到期后,因尚有60余万元的货物未能销售完毕,周某继续使用该品牌广告、店堂背景。
  该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于今年4月3日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院。
  该公司称其系该系列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并认为该商标是一个有百年历史的全球性油漆涂料品牌,在建筑和工业漆领域享有盛誉。
  在中国,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该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该全系列各种油漆和涂料产品,在消费者者心中享有较高声誉。该文字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该公司为维护品牌形象,对销售商品进行了专卖许可资格管理。
  该公司同时认定,周某作为油漆、涂料行业经销商,在与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商铺店招上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其商铺营销标识,并标注专卖授权号,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商铺经营系已获得原告授权,严重侵害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要求法院判决周某停止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消除周某店铺带有该商标招牌,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由周某在三个月内拆除油漆店内有关该商标的店招、店堂背景、橱窗广告,并补偿该公司1万元。
  ■法官说法■
  经销商不享有产品商标的使用权
  近年来,随着市场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其中有一种现象比较突出,就是经销商从正规渠道购进知名品牌产品,于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拿知名品牌的商标做广告,在自己店铺招牌上醒目用上知名品牌的商标,以扩大影响。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招牌、柜台以及交易文书等载体上,即使是正规产品的经销商也不例外。
  目前不少经销商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往往存在一个法律上的误区,即误将经销正规产品当成品牌授权。实际上,经销商享有的只是合法销售产品的权利,而非产品商标的使用权。因此,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经销商不得在“买来卖”的经营流程之外,自行将所经销的商品的商标单独、突出地标注在企业名称、商号、招牌、交易文书等各种商业载体之上,否则将被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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