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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保护具有实用功能的字符

编辑:邱国栋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诉上海索雷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裁判要旨:具有实用功能的字符层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不应有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而应由工业产权法进行保护。

 

案情介绍

2001年5月8日,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与原告纽福克斯光电公司签订一份《印刷线路板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开发的或双方合作开发的印刷线路板的知识产权为两原告共同所有。如有任何第三方侵犯该知识产权的,两原告都有权单独提起或共同提起诉讼。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于2001年11月18日、12月8日分别设计完成FB30W20C、DCAC70WB两款车载电源转换器的印刷线路板元器件位置图。

2001年3月28日,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可将直流电转变为交流电的电源转换器”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2月20日被授予专利权。2001年9月30日,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高频逆变开关电源”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9月4日被授予专利权。

2003年5月6日,被告索雷亚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小电器等。2004年4月13日,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在北京顶茂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个由被告生产的70W和150W车载电源转换器。同年6月24日,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又在北京卓易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个70W车载电源转换器。同年7月28日,上海市公证处根据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的委托进行网上公证保全,根据“Soleil汽车世界”和“奥林体育网-运动精品购物商城”网站的页面显示,被告在上述网站分别登载了各种索雷亚汽车用品广告,其中包括70W、150W、300W、500W索雷亚车载电源转换器产品的文字介绍和照片。

被告员工姜涛、李富启曾系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员工。姜涛曾在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采购部门担任副总经理,2000年11月离职,现为被告总经理。李富启曾在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开发部担任开发工程师,2003年2月被辞退,现为被告开发部工程师。

被告生产销售70W3210、70W3110、120W、150W、175W、300W六款车载电源转换器,其中120W、150W车载电源转换器中的印刷线路板上的字符层分别与175W、300W产品中的印刷线路板上的字符层完全相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主张的印刷线路板上的字符层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法保护的客体。被告按照两原告印刷线路板上的字符层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原告纽福克斯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和技术咨询费人民币1,500元,共计人民币2,710元,由原告纽福克斯配件公司、原告纽福克斯光电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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