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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网络虚假宣传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编辑:陈志群律…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集中查处,以下为陈志群律师查询总结的上海关于网络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制作成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前款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
  (一)组织虚假鉴定或者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
  (三)作引人误解的现场虚假演示和说明;
  (四)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商品说明、图片和其他介绍资料;
  (五)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报道。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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