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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崔某原籍公安机关提供的身份证明上,他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10月6日。但他父亲却说,身份证明上的生日是农历,儿子的公历生日应该是1985年的11月17日,这才是儿子的准确生日。 因为崔某的作案时间是2003年10月9日,所以被告人农历、公历生日时间的差别,涉及被告人犯罪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检察官遂当庭申请延期审理以核实案件事实。 在这期间,承办案件的两位检察官亲自到被告人老家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宝元栈乡某村取证,核实崔某的出生日期。两位检察官找到包括崔某父亲,当地村委会、乡计划生育工作站以及公安机关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当地确有以农历出生时间上报户口的风俗习惯,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也确实是以农历日期上报的,按照公历其出生日期应为1985年11月17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采纳了检察官取得的证据,最终认定崔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对其所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