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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简称)(工伤)劳鉴通字〔20 〕 号
(鉴定申请人):(鉴定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被鉴定人姓名及其申请事项) ,经审核,所有申请材料已齐备,现定于 年 月 日在(鉴定地点) 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事项) 鉴定(确认),请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代表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到场。工伤职工在90日内两次不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视为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盖章)年 月 日 送:(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被鉴定人、经办机构各一份,存档一份)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20 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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