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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一夜情导致离婚,另一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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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林某问:

  我丈夫喜欢上网,一有空闲就坐到电脑前上网聊天,短则一两个小时,长则通宵达旦。3个月前,他和一女网友幽会偷欢时被我当场撞见。我坚决要求离婚,并要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见我态度坚决,丈夫也只得同意离婚,但他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请问:一夜情导致离婚,应否赔偿精神损失?

陈志群律师答复: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你丈夫发生了一夜情,不在前述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内。因此,你丈夫应否支付给你精神损失费,关键即在于一夜情是否属于前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我们知道,一夜情有别于嫖娼卖淫,它不是纯粹的金钱交易下的性关系;同时,一夜情与第三者插足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男女双方强调的是单纯的性需求或感情需求,是偶发的性行为,不以缔结婚姻和长期同居为目的。已婚者发生一夜情,其对配偶精神上必然产生伤害。但是这种伤害是否一定能得到赔偿,这我们再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根据该司法解释,一夜情不属于同居的范畴。

  因此可见,你丈夫一夜情的行为虽然伤害了你,且导致你们夫妻感情破裂,但依法你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如此,陈志群律师根据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提示你:如果你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人民法院一般则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对你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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