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房产律师 >> 法律案例 >> 正文

新房泡水家装受损 三方担责共同赔偿

编辑: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 来源:法制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房装修好了还未入住,就被楼上住户的漏水损坏,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住户三方均有责任。

 

潘女士是某小区7号楼1单元30楼房屋业主,杨某是其楼上31楼的业主。2020410,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某。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某房屋的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30楼潘女士家,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某、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支出鉴定费1万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开发商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杨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温远灏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