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房产律师 >> 法律案例 >> 正文

合同上写明定金,收据上记载订金,以哪个为准?

编辑:未知 来源:互联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 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项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的终审判决,宣告俞女士可以从房产经纪经营部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4000元。 去年6月26日,看中了一套房子的俞女士同上海物宁房产公司(以下建成“物宁房产”)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意向书。“物宁房产”承诺在收到俞女士相关证j后banli有关交割变更手续,签订正式转让协议书。俞女士还同意支付2000元作为对房屋转让意向的定金。三天后,“物宁房产”向俞女士出具了一张2000元的收据,收款事由为代收购买上述房屋的 “ 订金 ” 。 但俞女士最终并没能得到这套房屋。

  她为了让未能交房的“物宁房产”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把“物宁房产”告上了法庭。“物宁房产”对此的解释是,自己未能交房的原因是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他们收取的2000元是 “ 订金 ” 而不是 “ 定金 ” ,是用于看其他房屋的。一审法院则认为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导致的交易不成功不能构成买卖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俞女士向“物宁房产”支付2000元钱的行为,是她在履行意向书中的定金条款。为此,法院判决“物宁房产”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物宁房产”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在双方签订意向书后,俞女士向“物宁房产”交付了2000元,而 “物宁房产”也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这笔钱是因俞女士相中的房屋而收取的 “ 订金 ” ,俞女士当然有理由相信她支付的 2000 元就是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俞女士要求没能交房的 “物宁房产”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上海二中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 律师评析 ]
  本案中,俞女士看中了“物宁房产”居间的房屋,并签订了转让意向书,“物宁房产”也承诺收到俞女士相关证j后banli有关交割变更手续,签订正式转让协议书。为此,俞女士才同意支付2000元作为对房屋转让意向的定金。 虽然,“物宁房产”向俞女士出具了一张2000元的收据,收款事由为代收购买上述房屋的 “ 订金 ” 。但是,在房屋买卖标的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物宁房产”解释收取的2000元是用于看其他房屋的 “ 订金“,无法自圆其说。因此,根据交易惯例,收取的2000元可以作为购房定金。 收受定金的“物宁房产”声称是房屋产权人要求提高价款导致的交易不成功,这点不能构成买卖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因此,根据“定金罚责”“物宁房产”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