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房产律师 >> 房地产合同纠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正文

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编辑:土易网 来源:土易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有关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并无法律障碍,但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与“告知”义务。因此,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憾的是,法律并未具体规定“通知”与“告知”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抵押权人的目的,是保障抵押权人依法行使低价转让担保和就转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故笔者认为,通知时间以确保抵押权人得以行使上述两项权利为限,具体时间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开始履行之前。至于告知受让人,其时间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当然,签订之后,受让人接受而无异议的,也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故,转让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往往处于待定状态,属效力待定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为现阶段土地纠纷中的难点与热点问题,与我国目前特殊的土地制度不无关系。同时,政府部门的土地监管执法力度不够、两级土地市场的规范程度不高,也必然造成此类争议频频发生。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研究,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利弊,挖掘导致转让合同无效的体制、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原因,对进一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活动,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