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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导致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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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卖方已经申请银行按揭并按照按揭公司、银行要求提供了全套按揭所需资料。但是由于限购限贷政策出台,由于国家贷款规模控制、房贷额度不足、银行当年的房贷授信额度不足等原因,最终导致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被批准,在按揭不成情况下,各方如何应对?

一、贷款不成属于什么情况?

不可抗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均由规定。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从法理上讲,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二是它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三是它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不可抗力的事件有地震、海啸、战争等。“限购限贷政策”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一般情况下,法律界对此已经达成共识,即通常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商业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如款式过时,价格过高,质量投诉,商业机密泄露都属于商业风险。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导致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不同于以往,贷款不成是由于政策、银行等反面的原因,亦即非因“交易双方中某一方”的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因此,贷款不成情况下,大多数时候,可以使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二、贷款不成情况下,是否首先要看合同约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能够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双方买卖合同中如何对此进行约定十分关键,不同的约定对买卖双方产生的不同影响。 

判断买方是否需要承担由于贷款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首先需看合同条款中对按揭手续不能办理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约定。在实践中,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得很清楚,即如果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则购房者需自筹资金支付剩余购房款,否则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有类似这样的约定,则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岳某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悉数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提交按揭资料的时候更是全面准确,个人征信良好,但其200万贷款仍然没有被银行批准,面对这一状况,岳某请中介公司做工作,希望能够和卖方解除合同、退定,被卖方拒绝,无奈之下在笔者处寻求帮助。笔者代理该案诉诸法律,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的。本案中,银行未能向岳某提供200万元贷款,并最终导致岳某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岳某对此并无过错。且涉案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即使岳某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不得因房贷政策调整而免除其违约责任等内容。出卖人赵某主张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经一二审之后,岳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支持。

三、贷款不成,构成情势变更情况下,如何处理?

并非所有贷款不成都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因为贷款不成构成情势变更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无约定;如前所述,买卖合同未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进行约定。2、非因买方的征信问题导致;如果买方贷款被拒,是由于其自身银行信誉度较差、个人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所致,则不应列入情势变更范畴之内。3、贷款不成严重影响买方履约能力;贷款不成情况下,导致了买方改变付款方式、自筹资金大幅度增加。

构成情势变更情况下,显而易见,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贷款不成,属于银行房贷政策原因,而银行房贷政策调整应当归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一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

  究竟是买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还是卖方没收定金解除合同理据不足?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买方或者卖方如何通过主张权利解套?在目前全国范围内限购限贷政策尚未解禁情况下,此类问题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将大量出现,结合不同的合同约定,找准法律依据,准确分析,正确把握,才能够有的放矢地做出公平处理,才能够确保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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