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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需审查原件

编辑: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新闻原文: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2日表示,近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了证监会【2010】第33号公告和第34号公告,公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书面留痕,并审查原件。

  据悉,证监会还将针对出台细则,完善对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重要证券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是为了落实《证券法》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探索构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体系。这既是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提供业务规范和指导,也是为查处律师未勤勉尽责案件提供认定依据,从而促进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促进证券法律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在内容分工上,《执业规则》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侧重于规范方法、程序 ;《基金细则》等业务规则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侧重于规范实体事项。

  据介绍,《执业规则》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中国证券报 申屠青南)

律师点评:

  陈志群律师认为,该项规定是对律师执业的勤勉尽职要求的体现之一,既合法又合理。该规定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律师在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时的审核义务,有利于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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