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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的“高度危险责任”

编辑:陈志群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根据已经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陈志群律师对该章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的解读,仅供公众参考: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性规定。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以及排除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以及排除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者的责任承担以及减轻和排除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者的责任承担以及减轻和排除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者的责任承担以及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管理人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及减轻和排除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赔偿限额如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则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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