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承担如下责任:
1.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2.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3.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4.不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通信管理局。
5.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6.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7.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通信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网站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本网站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网站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第三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权力。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书面通知通信管理局。
8.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9.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10.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11.不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通信管理局。
12.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13.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4.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通信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网站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本网站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网站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第三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权力。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书面通知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