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站:·房地产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公司法 ·合同法 ·证券法 ·税法 ·交通法 ·刑事辩护·加入收藏夹·
频道:
专题: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及公司出售其自有房屋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出售购买不足五年的独幢花园住房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花园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08©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