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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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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沪公积金管委会[2006]1号

关于调整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6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5年月平均工资。

200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0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是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938元,参加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上限为1610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70元。

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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