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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合同已履行主要义务,怎么如何理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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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合同,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该合同合法有效。
  该合同书已经合同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般情况下,属要约方。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已履行该合同的主要义务,表明其通过履行主要义务这种行为本身对对方当事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或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该合同合法成立生效并已开始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局部利益失衡,但是实践中的另外一种情况却是:当事人一方欺诈、胁迫的行为与手段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构成了危害。因此,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此种情形下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关系领域,对于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必须保留国家采取主动干预的权力与手段,所以对于上述情形下的欺诈、胁迫合同应定性为无效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合同定性为无效合同,还可以为追究欺诈、胁迫方民事责任以外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提供合理的依据。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若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可撤消。对此类合同,将其规定为可撤消合同也是较为适宜的:在通常情况下,受欺诈、胁迫方在受欺诈、胁迫后受到的主要影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意志自由受到了限制,当事人作出了不符合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一定会给受欺诈、胁迫方带来实际的损害吗?在实践中,欺诈、胁迫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将此类合同定性为可撤消合同,赋予受欺诈、胁迫方以选择权,即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交易,加快社会经济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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