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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债强扣他人22辆摩托 被判不当得利

编辑:朱耀峰 来源:新华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为追债强扣他人22辆摩托 被判不当得利
 
新华网浙江频道( 2009-06-27 07:52:59 )  来源: 新华网浙江频道 编辑: 顾颖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27日电 浙江南浔两名债主曹某和秦某为追讨债务,强行扣留债务人傅某替他人****的22辆摩托车,以此抵偿债务,被摩托车所有人湖州某车业贸易公司以不当得利告上法庭。6月26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该批摩托车。

    2009年3月23日,原告湖州某车业贸易公司与湖州练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签订摩托车****协议,约定由湖州练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为其****摩托车30辆,价值19万7千余元。2009年4月29日,两被告曹某和秦某因与湖州练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遂将该公司销售大厅内的32辆摩托车强行拉走抵债。因为该32辆摩托车中有22辆为原告所有,原告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湖州某车业贸易公司与湖州练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曹某与秦某将原告放在****点****的摩托车私自拉回,用于抵偿债务,没有合法依据,两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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