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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未约定 600万货款打水漂

编辑:王亚楠 来源:大众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本报讯 一煤矿企业被美国一公司拖欠 600万人民币的货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纠纷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这样就只能到美国诉讼解决,但我们给他们算了一下,诉讼费用就得 70多万美元,最后企业只好放弃了债权。”在日前省贸促会召开的“应对金融危机对策报告会”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姚俊逸以该企业案例为我省企业敲响了警钟。

  危机中生存的企业,比以往更加注重风险防控,但在涉外经贸活动中,现在还有一些特殊的隐性陷阱没有引起企业的重视,譬如合同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专家指出,仲裁条款一定马虎不得。

  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对矛盾争议进行裁决,判定双方责任。它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凭借程序简便、高度自治、易于执行、信息保密以及专业仲裁员队伍日益壮大等优势,愈来愈多地为国际社会所采用。

  “但企业重视得还不够”,姚俊逸说,除了像上述企业这样忘记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还有很多企业在订立仲裁条款时不准确、不明晰,这样也会为实施仲裁造成困扰,“这种情况更多。”

  据他介绍,我省一钢铁企业,与香港公司签订协议购买印度的铁矿石,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佩斯”进行仲裁。后纠纷发生,企业认为“佩斯”就是他们运输途中的一个港口,但港方却坚持为澳大利亚的“佩斯”,由于约定不明使企业陷入两难境地――企业根本没有考虑过到澳大利亚的“佩斯”进行仲裁的成本。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发展,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争议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国际经济贸易风险,了解、掌握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就变得非常重要。姚俊逸提醒有涉外经贸活动的企业,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附加仲裁条款,并且要注意我国《仲裁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订立符合其要求的仲裁条款,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合法、便捷、有效地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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