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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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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韩正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一、上海市大场自来水处理厂专营管理办法(1996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上海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和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三、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四、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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