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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废弃电子产品集中交投回收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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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废弃电子产品集中交投回收处理的通知



市经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废弃电子产品集中交投回收处理的通知


  本市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改变现有电子废弃物随意丢弃、无序收集和不规范处置的现状,切实有效利用废弃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同时也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达到安全处置党政机关废弃计算机等设备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119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和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对上海市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存储介质实行定点销毁的通知》沪保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施的“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06]1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电子废弃物集中交投收集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电器产品,应委托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经市国家保密局涉密电子存储介质销毁资格认定的企业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目前本市具有上述资质的企业为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若本市其它单位取得上述资质的,由各单位自主选择。
  二、各单位废弃的电子产品不得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鼓励本市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废弃电子产品无偿交投给指定企业统一回收和处理。
  三、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等带有涉密电子存储介质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须按照市国家保密局《通知》的规定,送到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统一销毁。对不按规定将上述废弃设备交送统一销毁处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将追究领导责任。
  四、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接受电子废弃物后,必须向委托方开具回收处理凭证作为核销的备案依据;对回收的电子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在处理过程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同时,应将处理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定期向市经委报告。
  五、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费用暂由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关法规后,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经委、机管局、环保局、财政局、保密局要做好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协调与落实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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