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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本市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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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本市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本市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7〕93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安监法规〔2003〕20号)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于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对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实施资质复审和换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复审范围
  经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审查批准,资质有效期至2007年10月31日止的培训机构。
  二、资质复审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培训数量和教学质量情况;
  (三)教学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
  (四)开展业务活动中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六)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情况;
  (七)专兼职教师及考核情况;
  (八)财务管理及收费情况;
  (九)办学设备、设施状况。
  三、资质复审程序
  (一)凡申请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自查。经整改符合条件后,于2007年7月31日前完成《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的填报工作,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经上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初审。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培训机构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培训机构复审材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于2007年10月31日前,对培训机构填报的《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及复审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复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换发《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资质复审提交的材料
  (一)《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四)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开设专业(工种)的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
  (七)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或租赁合同;
  (八)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九)申请培训机构资质复审的自查报告;
  (十)其他有关材料。
  五、资质复审的要求
  (一)接受资质复审是培训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培训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资质复审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资质复审有关材料。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遇到重要和疑难问题,应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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