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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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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港口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8号)的通知精神,切实有效地在上海港航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我局制定了《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六日

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通知(沪府办发〔2007〕18号)精神,为切实有效地在上海港航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在去年开展事故隐患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治理和切实解决港航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现状评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督办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港航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二、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安委办的具体部署,结合上海港航安全生产的实际,提出以下排查治理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重点围绕内河水上运输安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储存作业安全,客运(旅游)码头安全,乡镇渡口安全,水运工程报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等方面开展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㈠水上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取得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设备配置等情况;内河辖区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和航行安全以及危险品船舶运输安全情况;防止船舶违章超载运输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责任部门:市港口局航监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地方海事局)
㈡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储存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的情况;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持证上岗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等。
责任部门:市港口局港监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地方海事局)
㈢客运(旅游)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客运码头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情况;电子售票、检票系统运行情况;严格执行禁止超额售票、无票上船和超载航行的措施落实情况;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预案落实情况等。
责任部门:港口局航监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务管理处
㈣乡镇渡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渡口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情况;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预案落实情况等。
责任部门:市港口局航监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地方海事局)
㈤水运工程报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安全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通道、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规范情况等。
责任部门:市港口局规划处、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市港口局安委会负责上海港航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局安委办负责具体协调和推进工作。
局相关处室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局属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三、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
㈠准备工作阶段(6月10日前)
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按照“通知”和“指导意见”以及本局实施方案,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6月10日前报市港口局安委办。
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于6月10日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运用各种形式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动员、部署,并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㈡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
各生产经营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方案,发动广大员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7月底之前,将排查治理情况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同时按照监管关系及时向市港口局下属相关单位报送。
㈢督促检查阶段(8月5日前)
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组成由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对各自负责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经过培训并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等。
市港口局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对局属各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㈣“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2月中旬前)
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对已经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治理是否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组织“回头看”再检查,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涉及面广,要求高,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各生产经营企业要明确责任,明确分工,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全面发动广大员工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措施,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局相关处室、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排查治理和切实解决港航领域安全隐患,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㈡同步推进、注重实效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与当前上海港航领域开展的“平安港口”主题活动,推进乡镇渡口改造实事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及防汛防台、高温季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紧密相结合,做到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专项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协调开展、同步推进。要在计划部署上周密细致,行动措施上落实有力,注重工作实效,严防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流于形式、走过场。
㈢及时总结、按时上报
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要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作客观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在此基础上,排出明年列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具体目标。
局相关处室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局属相关单位将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工作与督促检查情况以及《上海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在8月1日前报局安委办。

附表:1.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总

2.各级政府与监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汇总表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附表1:
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总表

填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专项行动中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家) 出动人次 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总数 已整改隐患数 整改率 治理投入资金(万元) 关闭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家) 实施行政处罚(家)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列入明年治理的隐患数

注:此表由各区县政府、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有关行业部门汇总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表2:
各级政府与监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汇总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概况 隐患类型 隐患单位 治理投入资金 隐患成因 所在区县与行业 备注







合计
注:此表由各区县政府、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有关行业部门汇总留存与备查。
附表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隐患名称 地点 隐患类型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治理资金投入
上级主管单位 所属区县 治理情况
主要危害 包括(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可能后果、估计损失等)
隐患基本情况 包括(成因、现状、与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要求存在的主要不足或缺陷、目前采取的基本防护措施)
防范措施 (从组织机构、制度、措施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具体说明)
整改方案 (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整治所需资金和来源,目前采取的保障措施,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及相关附件)
应急措施 (治理过程中拟制定的应急预案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注:此表由隐患单位填报,按监管关系,分报所属地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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