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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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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7]7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4年9月21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5年2月25日和2006年11月29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12月29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于2004年10月8日以国税函〔2004〕110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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