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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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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15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7]36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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